对《北大法宝》选登我代理案件判决书的认识 蒋学熙 最近,《北大法宝》选登我代理被告的一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23178886),此案经过上诉审后于2015年11月23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结案。 我认为这份判决正确的部分是:对原告吉林国贸起诉被告赔偿188万元的诉求。判决是:1,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135万元的诉讼请求,占诉讼标的的62%;2,另外,依被告自然人姜炜非设计合同的签订主体,故要求姜炜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查封了姜炜个人的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份判决书拟定比较认真的地方是,我所代理的被告北京保能佳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是一个由香港设计师在内地按《CEPA》设立的独资公司,可以说是工商局创新批准的比较特殊的主体;在香港设计师在内地承接施工合同设计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规则,内地的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国创新的内地和香港的《CEPA》紧密联系的互认服务行业的规则还处于不断加深和完善中间(如今已经有11个补充协议),判决书把我的这点表述基本阐明了; 这份判决书比较严谨的是,把我提交的42份证据材料,都逐一展示,并简要说明证明目的,从判决书的第11页列举到第16页,还要特别提到的是我代理被告提供的1627张设计图,法官要求双方按阶段按证据顺序,开列清单,三方签字后,由法院接受归档(约40多公斤)。为此,在庭审结束后,为和证据序号对应分列图纸又整整用了半天多的时间; 判决书还有一点比较客观的是,虽然判决合同无效(我认为是错判,下面再说),可是,仍判定“在设计图纸时已实际付出劳动或存在相应投入,应具有相应的价值或报酬”,判决被告“可另行主张”。 这份判决书和我的代理意见最大的分歧是设计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以解除合同起诉,一年后突然变更为请求判决合同无效;我的代理意见始终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代理意见都经过被告审查同意后我才发表)。法院的判决则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就是我国的《建筑法》第12到14条的规定,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多要有中国的设计资质证书,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设计;保能佳公司的独资法人是香港著名设计师,虽然可以在内地设立设计公司,可是,没有内地的设计公司和人员的资格证书,因此,法院挽引《建筑法》判定合同无效。 我认为设计合同有效,判决书在第3页到第5页的第3行,将我的意见也表述清楚了:这是在双方明知道内地《建筑法》要有资质规定情况下,依《CEPA》又允许香港设计师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新形势下,双方协商由香港设计师依国际设计标准负责设计白图,到需要时请内地甲级(一级)设计院图签的方式签订的设计合同,这是一种创新的方式,事实在建筑市场上已经现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程式;我在上诉中又简要表述如下:“被上诉人主动联系香港保能设计公司在大陆设立的北京保能佳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非法人分公司,要求在三个阶段绘制了1627张图纸和设计方案。事实是在明知道香港保能设计公司是国际五星级洲际酒店推荐的著名设计公司(见一审判决书第二页被上诉人陈述),明知道香港著名的设计公司只是在内地没有内地的设计资质(但是公司和设计师多有有国际认证的证书,见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第6和第7项),也明知道在《CEPA》的原则约定下,当前香港设计公司,都是协助内地五星级酒店设计到白图,再委托大陆的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图签后,就可以让大陆的五星级酒店,享有国际品牌的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见证据第11项,并且,吉林国贸特地让香港保能设计公司及香港设计师李锦华博士为本案合同签章担保,见正式合同文本第18页和第19页)。由此,本案设计合同的特点是:被上诉人只是通过本案合同实际购买上诉人的没有图签的设计图纸,又是要上诉人找内地有资质的设计院图签的合同,所以说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法有效的交易,“法无禁止不违法”,法律没有规定依托香港著名设计公司设计后让内地一级资质的设计院图签的图纸是非法的(如今在全国稍作调查可以发现由国际著名设计院或设计师设计后让内地设计院图签的高档建筑普遍存在,他们多登载大幅广告,自称项目是由国外某某著名设计公司设计),本案1627张图纸当时上诉人已经和内地一级设计院协商好,只要等被上诉人认可白图就会晒成蓝图后让内地设计院图签,也就是说上诉人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因此,我认为这份选登的判决书认定设计合同是无效的,是错判。 要说明一个情况,这个案例是我在2014年转到新成立的北京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后通过老客户自己接办的200万元以上(188万元本诉标的,受理诉讼费是26万,含保全费)的大案,所里为配合我,让从天津南开大学毕业不久的法学硕士孙静(已有实习律师证)当我的助理。她协助工作做得很扎实,很仔细。如:我对当事人提出的70个问题的录音整理,做的又快又好;她也能很快的根据设计阶段的划分,清楚整齐的将1627张图纸分列好,登记后制成表格。后来,我建议她独立承担被告自然人姜炜的代理人,只要说明姜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就可以了,她的代理词写的也可以。可惜的是,她刚拿到律师证,就转所走了,我为律师所不能挽留这么一位年轻律师很惋惜。可是,这份《北大法宝》选登的案例证明孙静代理是成功的,我为孙静律师第一次独当一面代理案件胜诉后又被选登上《北大法宝》感到欣慰。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