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继海的一次法律援助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9 11:26) 点击:309 |
对孙继海的一次法律援助 我不认识孙继海,也从来没有谋过面。今年,他当选为英国曼城足球的中国形象大使,习近平到英国参观曼城足球学校,亲自代表曼城给孙继海颁发了正式入选英足球名人堂的奖杯。这让我想起一件和孙继海有关的事。 1999年8月9日中午,我在国浩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自己的卡座内躺着休息(厅里熄了灯)。主任李淳悄悄到我跟前,小声说:你起来一下,随后给了我一份材料。原来是深圳平安足球队和大连万达队在7月29日踢球时,万达队启用已经转会到英国的孙继海帮万达队踢球,平安队抓住这一点告到中国足协联赛委,要求罚大连万达队3分。深圳及国内体育媒体,也大肆渲染,倾向是大连万达队用不属万达队的球员是违法的。由于我们国浩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平安集团的顾问单位,因此,平安足球队的涉及的法律事务,理应要由我们给个说法。 我看完材料后,马上给李淳一个急就章的法律意见书,首先指出 “我初步的印象是深圳平安队的质疑有理,中国足协联赛委决定违规”,接着,写了三个问题: 1关于孙继海转会的身份问题:指出队员国际转会后属境外球员(当然任何境外球员随时有权回国代表自己国家参赛)。可是,境外球员再转回境内踢球(孙继海从1995年效力大连万达队到1998年,从这里转到英国水晶宫队的,是万达队的老队员了),应按规则办,我没有看到这方面中国的具体规定,就是说没有证据说违法,违规了。 英国的水晶宫队是认可孙继海是“转会”(Transfer),不是“租借”(Loan)的。从这点讲孙继海转会后应该是英国足球运动员,不能既代表英国水晶宫队又可以代表中国的大连万达队。国际足联对孙继海加入英国的合同确认及英国足总开出的国际转会证明的性质多说明孙继海的境外球员身份。因此,平安队质疑有理。 2,关于中国足协制定的规则问题:中国足协的规则是行业规则,如果经体总批准可按部规处理,如今,没有这个说法,因此,对外不宜提孙继海转会英国后再回来踢球属违法行为。况且,足协自己制定的规则,也没有和国际规则合法接轨,自己又有解释权,我们只能把质疑的重心放在足协行业规则上(违反了国际足联的球员资格认证),继续申诉;可是,中国足协可以依行业规则不完善任意解释,我们可能会既无据又无奈。 3,关于孙继海的违规参赛的责任问题:没有中国足协联赛委批准,孙继海不可能违国际规则参赛,因此违规责任应由中国足协联赛委承担。深圳平安队要求中国足协罚万达队3分,会激发两队及两队球迷之间的矛盾,不利集中精力去控告违规责任者。我建议当前质疑重点是孙继海转会前后的身份,希望平安队要求足协联赛委既全面又具体的遵守国际足联的规则上做好文章。要求中国足协尊重并执行国际足联的规章制度,指出中国足协联赛委决定是违反国际足联规则的。正式行文给足协及中华体总。也可以咨询英联足总和国际足联,问他们可以提供给深圳平安队有什么有效的帮助? 我手写后,李淳很快看完后就同意我的观点。约3点多,呼隆隆来了一帮媒体的记者,手持录音、相机、到会议室摆开架势,对着我发问,我就将上面的观点讲了一遍,我告诫记者们,不要说孙继海违法,你们要懂什么叫“法”吗?行业规则,没有国家部一级的批准颁布,多不能称法。不要在媒体上胡写。这件事责任在联赛委,你们揪住孙继海不放,是对他有点人身攻击了。他们听了后,悄然回去了。之后,我发现媒体对万达队及孙继海的操作也悄然停止了。 事后总结这突然来的法律咨询,我想联赛是要在每个队的名单批准后,队员才能上场的。如果有不在名单里的球员上场,当场平安队的领队可以跟主裁判提出来,就不可能让没有名份的球员踢球了。你让他踢球,事后又提出来要罚3分,是不是马后炮?但是,作为平安队的法律顾问,对外是不能说自己的不是。关键是联赛资格认证是现场有人在的,你没有监管好,是你失职的行为,要承担主要责任。当时中国的足球行业规则,还没有对中国球员转会到国外踢球后,又回到中国老东家帮忙踢上一场球友谊帮忙,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我们的法律规则是“法无禁止不违法”,况且是行业规则没有规定,更谈不上违法。因此,虽然我从来没有接触过足球,但是自认为解释大体是对的,将媒体引向规则的认定及提议要和国际接轨,实际上是给陷入漩涡中的孙继海一次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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