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0 10:48) 点击:381 |
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由于股权收购的目的是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收购方应当依据企业合并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所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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