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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撤销及变更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18 09:54)    点击:275

取保候审的撤销及变更

  取保候审的撤销及变更与取保候审的解除一样,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再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但原因并不相同。取保候审的撤销及变更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时,而及时予以撤销或变更。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包括:一是不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司法机关发现不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及时予以撤销。二是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由于适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应适用取保候审。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可见,变更取保候审是因法定原因而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

  变更取保候审的法定原因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二是适用取保候审不当,不足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变更取保候审一般是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司法实践中,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未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对于司法机关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应注明撤销的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通知执行机关。保证金担保的,应同时退还保证金;保证人担保的,应同时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

  对于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应注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和执行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在办理变更取保候审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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