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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老别墅私产案的法律意见书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5-11 09:14)    点击:327

庐山老别墅私产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 引言

  甘助予(1898-1983,解放后的金城银行总行副总经理,武汉市第一、二届人大代表,上层统战民主人士)。在1947年购买江西庐山德国人造的私人别墅(牯岭河南路1136号)一幢。解放初,无偿借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银行使用,1954年,人行中南区行建制撤销,由中南行转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无代价使用。1960年,按政策规定,由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至今。1981年,在党的落实私房政策出台后,甘助予亲自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归回庐山老别墅产权,1982年,人行武汉分行发文确认甘助予的庐山别墅的私人产权并致函江西,江西省私房政策落实办公室又发确认函给庐山区委要求按政策返回庐山老别墅给甘助予。

  自1982年到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多次派人并致函江西省领导及亲自去庐山管理局商洽,江西省领导亲自批示,庐山区委也有明确表态,可是至今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私产仍然没有归还甘家所有。

  庐山老别墅私产权的确认及归还久拖不决的关键是庐山管理局的产权登记上,承认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产权,但没有解放后甘助予私产的产权凭证。由此,引发出:依照法律的要求,怎样确认庐山老别墅的原始私产产权?庐山老别墅解放至今仍符合私人产权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政策性私房落实文件不能兑现?怎样通过法律途径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归还庐山老别墅的私产产权?成为继续依法讨回私人产权的核心议题。

  据现有材料就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从法律途径(赋以政策为辅)继续追讨做全面的法律分析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如下:

  二、 甘助予(鲍静涵)庐山老别墅的产权确认:

  1947年5月7日,由甘助予依夫人鲍静涵名义从余会芳处购入江西庐山牯岭河南路1136号别墅一幢(解放后老号为614号、现改编为658号)。

  别墅是德国式建筑,石造,有底下室的二层小楼,建筑面积322.6平方米。甘助予自置时楼前有半个足球场大小的花园,有千余株树木。无偿借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分行时,房屋有全新整套家俱。

  现有确认甘助予庐山老别墅是私人财产的文件是:

  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函字[1982]1号)》文件:“甘助予在庐山从一个德国人手中购买房屋一栋”。“自愿将牯岭河南路614号私房一栋,无代价地借给中南区银行使用。后来,中南区银行撤销时,将此房转借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无代价地使用。我行用此房办了休养所”。

  2、《江西省落实统战对象私房政策办公室(赣统房[82]29号)》文件:“按照党的政策,应确认甘助予在庐山牯岭河南路658号私房产权,归还原房”。

  3、庐山管理局的国土资源房产局《关于河南路658#房屋调查情况的复函》(2002年11月26日)

  据了解解放前:河南路1136#,土地所有权人鲍静涵。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实际占用人是“庐山管理局”,其所属国土资源房产局明确表示:1954年房屋登记卡业主是:‘中南区行’。1957年登记卡业主是: ‘武汉分行’。承认“该房原业主是鲍静涵而不是甘助予”。但是,“有关这栋房屋自置(购买)、划拔、交换、赠送等过户手续材料,我局房屋档案均无证明材料和记载”。

  现阶段,法律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产权证或房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庐山管理局虽然承认解放前土地所有权属鲍静涵、原业主是鲍静涵,可是依没有房产产权凭证为由,拒不按江西省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文件,不按江西省领导批示办,拒不归还属甘助予私产的庐山老别墅的产权。

  虽然人行武汉分行认可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属私有财产,但是在后来也表示:“庐山管理部门提出要出示证明属于甘助予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后才能研究此事。我们随即又查阅这方面资料,但没有查到”。(1999年7月14日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回函)

  在人行武汉分行及庐山管理局看来,如今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自1954年开始已经是公产的产权,在1954年之前,虽然有私产的记载,但是没有产权证或相应从私产转公产后,属应落实私房政策的法定依据,因此,没有“研究”落实私房归甘助予所有。

  现有材料称:49年9月16日,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被查封,“银行方面为此特地派人来上海,向我公公索要房产证,以证明该房屋正当私产,结果事隔十天,即在同年9月26日,该房即获启封(人民银行中南区行由当时统战部长赵忍安一同参与)”(刘勤2004年5月5日给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张静行长函)。

  这说明:1947年,甘助予购买庐山老别墅是有房产证明的。

  解放前,房地产行业,以地为主。自清朝至民国政府只办地权登记发证,称:土地房屋所有证,没有独立房产权证。民国26年,1937年国民政府颁发《土地法》,发给私房《土地所有权状》,在土地房屋所有状上,往往标有底层房屋面积,不标房屋整体面积。解放初,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1950年下半年,在全国少数城市陆续办理旧房契换新中国的房契,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经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甘助予在49年9月16日,为解除查封,将《土地所有权状》(房产证明),交给人民银行中南区行时,是解放前的契纸。之后,人行可能没有归还契纸给甘助予。由于甘助予是无偿借给人行,因此,在1950年,没有交新中国的契税,也就没有留下解放初契税的档案材料。1951年,又可能没有主动依旧契换新契。按上述税法第四条规定,人行是国家机关属自用房免交房地产税的单位,自 1951年后,也可能没有私房交纳房地产税的记录。因此,当庐山管理局要求‘出示能证明属于甘助予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后才能研究此事’,人行武汉分行称“此事由于时间跨度大、人员和机构变化大等原因,使我们收集历史资料难度大,但我们仍在做这方面的努力,通过走访人行中南区老同志和查找人行中南区行的档案等方式,尽可能地收集历史资料,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多渠道寻找原房产契约。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与人行武汉分行南昌监管办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处理您们庐山房产事宜,在摸清情况,掌握资料的基础上,近期我们准备派专人到江西去交涉此事”。在同一函中称:“没有查到”甘助予(鲍静涵)的产权证,接着要求: “我们也请您们尽可能提供能证明庐山房产所有权的资料,以利于我们办理此事”(1999年7月14日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来信来访复函)。这样,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产产权症结在:甘助予将庐山老别墅无偿出借给人行中南区行,将房契交给了人行中南区行,人行武汉分行承认事实,并答应“多渠道寻找原房产契约”,最后是要甘助予家“尽可能提供能证明庐山房产所有权的资料”。言下之意,如果甘助予家不能“尽可能”提供产权资料,庐山老别墅之私产很难归还。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之私产确权,自1981年提起25年之后,陷入了困境。

  三、甘助予庐山老别墅之私有产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原牯岭河南路1136号老别墅,原是德国人所建之私产。在解放初,对外国在华资产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主要是军事接管,其次采用商业挤压使其无法经营的方式收归国有。1949年9月16日被查封,可见当时视为外国人在华资产查封。

  事实是1947年,甘助予依鲍静涵名义已买下庐山德式别墅(牯岭河南路1136号)作为家庭休息及招待客人的自用住房。甘助予是爱国民主人士,是民族资本家。当时党的城市私房政策是:“承认一般私人所有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并且宣布:“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由此,在 1949年9月26日,在查验德式别墅早在二年以前已是私人所有后,即获启封仍归甘助予所有。如今,庐山管理局调查承认原业主是鲍静涵,说明解放初此别墅产权是私人资产(不属外资产权)。证明解放后的原始产权性质是私有财产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1954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说明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是保护甘助予拥有庐山老别墅的私有房产的产权的。

  1956年3月,党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全国展开了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当时所以改造私房是认定“私房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经营”,因此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但是,又允许个人保留私有房,还规定了私房改造起点界限。当时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都规定了不同的界限。武汉市私房改造比较早,定的自留私房的界限是500公尺(即500平方米,据城市服务部张永劲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对改造的私房,由于当时采用“国家经租”方式,即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的办法。根据中央规定:到1966年9月停付固定租金,所有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甘助予的庐山别墅是家庭自用房,没有经租是依无偿方式借出的,因此不属当时“资本主义经营”的私房,不属私房改造的范围,更是按武汉市私房自留起点的规定(是由武汉市人行使用产权),此房为322.6平方米,在自留私房起点 500公尺以下,符合甘助予自留私房的政策规定,属合法私有财产。

  从1958年,私房改造运动之后,基本上中国已经没有做为生产资料的私有房地产,但是仍然保留自用住房性质的私有房地产。自1963年10月起,经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之后,大中城市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新建、扩建,甚至原有单位的产权都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江西庐山的别墅,早在1960年,据庐山中央会议精神,凡是各机关单位的房产,都归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原来由人行武汉分行在甘助予私人别墅办的单位休养所,因此停办由庐山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

  由于庐山管理局的1954年房产登记卡的业主是:中南区行,自1954年6月3日接管时依公产房登记。在1957年产权登记业主为:武汉分行,但对外已是庐山管理局设为庐山疗养院二分院。 1960年后,甘助予的私人别墅,按国家公产房由城市统一管理的政策规定,实际已属庐山管理局统一经管的庐山别墅群之一了。

  对于这类公民私有产权产籍不明的问题,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中明确指出:“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产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产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现象普遍存在”(1987年4月21日)。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时期”,无法可循,但也没有废止1954年宪法的保护私产的规定。可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政治运动中,受到无限制的侵害,导致“文革”之后实施全面的落实私房政策予以补救,来挽回公民合法的私产产权。

  1976-1981年,仍是计划经济的城建阶段。依中共中央19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强调:“民用建筑‘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实行对城市房产的公有制体制。

  这时期只是对占用华侨、侨眷私产政策要求“应予退回”。但是,在1978年底,廖承志公开报告:“特别是全国各地侵占华侨房屋的问题,至今基本上没有解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廖承志主任在全国侨务会议,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78年12月)。

  1980年10月及11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之后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省级文件:要求各地落实文革侵占私房归还原房主的政策。

  1978 年,国家开始提倡“自建公助”,但规定“私人集资建房,都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六统一’(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国发 [1978]222号)。直到1980年,邓小平正式提出居民可以自建私房。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讲:“小平同志说,城镇居民可以自己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房子。不但新房子可以卖,老房也可以卖。”“小平同志讲的这些精神,我们应当很好地研究执行。”(姚依林《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0 年4月13日)。这样,改革开放让城镇居民进入了可以建造、买卖、出租的私房产权时代。

  1982年,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在1980年落实‘文革’挤占房的基础上,对历来私房产权都做了落实的政策的规定。要求做好调查研究,既掌握基本情况,又能及时了解工作动态,文件规定:“要对落实政策的范围(包括文革房产、改造遗留、代管房)、性质(挤占、没收、错改、漏改、代管)、对象(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职工及当时的地主、资本家)和房屋的变化(拆除、翻修、大修以及自住或出租)等情况,通过“四查”(查档案、查房主、查住户、查知情人)了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防止发生偏差”。并且再次规定:“谁占谁退”原则由单位包干解决(可按质论价、作价收购或用公房对换私房产权等办法)。会议推广‘五先五后’的处理办法,即‘文革’期间的先处理,‘文革’以前的后处理;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的先处理,一般的私房户后处理;政策界限明确的先处理,涉及面大的后处理;房主想作价的先处理,要求退房或要求安排住房的后处理;房主住房困难大的先处理,不困难或不急于要求的后处理(《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82)城住字第445号)。

  在国家实行个人房产私有制,并认真落实历来私房政策之际,甘助予向人行武汉分行提出归还庐山老别墅的请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人行武汉分行表示:“我们认为在当前条件下,甘助予提出要回借用房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当和合理的”(武银函[1982]1号文件)。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私有房屋”。

  1987 年元旦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这是解放以来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公民私产产权的民事法律地位。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致使我国房地产业成为邓小平期望的市场主要产业,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撑产业。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法制建设上,体现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典——《物权法》已经第六次审议后通过,将在2007年经人大批准后实施。《物权法》确保公民对个人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立性支配权,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管仲说:“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通过法律,明确财产之归属,即将成为中国的完善的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至今的政策、法律都能够确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私产权是合法的、可继承的。可是,法律的确认不等于落实私房政策对事实的确认,不等于法律上对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有产权的事实认可。

  四、 对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私有产权落实政策的检讨。

  “落实政策”,是在法制不健全情况下,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解决历史旧帐的一种灵活的方法,可以说是政策治国的权宜之计,带有浓厚的政治和人治的一种办法。在当时看来,是完全必要的,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大部份“落实政策”的结果,至今也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从1978年落实华侨、华眷及去台人员的私房政策(实际上在“文革”中已经开始,但实际没有动)到1981年全国全面落实历史遗留的私房政策(当时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可依),自中央到全国各地都有相应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负责具体的个案。

  对私房的落实政策是根据历史遗留的问题,出台不同标准的实用性的具体政策规定去办理的。大致是:

  1、“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或“捐献”的私人房产,按政策一律退还原房主,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处理;

  2、私房在1956-1958年及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原私有自主房归房主,错改纠正;但当时应改造至今漏改的私房,“凡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

  3、建国初期代管房问题。除华侨、去台人员、外侨资产、统战、爱国人士外。解放初的代管房归国家所有。

  4、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土改时、私房改造时、或依伪产没收的、归公家所有的查实后,一律归还或折价补偿。

  5、土改的房产权,依土改确定产权为准。漏改的,没有被征收的、没收的地主产业,仍由本人或继承人经管,只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肯定是解放前的),产权归个人,不再适用没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改中地主、富农被遗漏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86年5号)。反过来,当时已划为地主没收的房产,纠错之后,原房产不退还(中共中央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第2条:对错划地主、富农成份,错戴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错收、征收的财产,原则上不再清理”)。

  6、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处理。经法院判决或当时政府决定没收,产权归国有。没有明确没收的房产,但由政府接管的,归国家所有。可是虽是伪产,但系归侨或去台人员回国要求居住,可以酌情发还。

  7、至于“大跃进”和“四清”运动中有关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错误彻底退赔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按退还原房及补偿处理。“四清”中被错划阶级成份而被没收的房产,房屋也归还原主(与土改时错划不还房产不同)。

  8、对解放前后的典当房,法院有明确的时间界限规定,做为调解、判决产权的依据;

  9、关于公私合营及合作化入股的房屋,不退房;

  10、单位自管房产权认定的政策。根据财政部[52]财计范字第158号、[56]财经字第575号和[58]财预综字第354号文件,可归纳九点处理规定,其中有一条:因过去房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误发了房产证的,经审查属实,误发的产权证可认定无效。说明: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产权,如果被误认为是人行的产权,查证审核后,可以变更其所有权。

  11、关于军队与地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认定。

  12、关于房屋买卖遗留问题的处理,大多是解放前后的房产交易。在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批复,对房屋买卖案不予受理,“城市私房的买卖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许买卖,都是全国性的政策问题,在中央未做出规定之前,法院无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3年12月6日)。

  13、对宗教、庙宇房产产权的政策规定。

  14、对其他有关房屋产权的处理规定。

  综合落实房产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见:都是针对国家历次运动中违反当时政策,或者遗留的问题,或者因政策改变后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要求私房落实政策机构,按规定办理。就是讲,凡是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不予落实办理,用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1987]30号)的规定讲:“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是私人财产,但不属上述14种落实政策的规定范围。承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私产要求落实的第一份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关于要求落实甘助予私房政策的函》(武银函字[1982]1号),这份文件的请求是:“根据党的落实私房政策的精神,我们要求把庐山河南路原614号(现改编为658号)房屋发还我行,以便把房屋发还给甘助予本人,或者作合理的、适当的处理,请予审核。”就是讲要求先将已属庐山管理局管理的公产归还给公家——国家银行,这就不属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在1978年中共中央[1978]第1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不可能将已统一管理的产权再还给国家机关——银行。再说,早在1960年6月,据庐山会议中央指示,庐山所有别墅已归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到1982年已统一管理了二十二年。

  因此,甘助予私人庐山老别墅的归还请求,是依公家:国家银行出面,要求代表国家统一管理的庐山管理局将私人别墅归还给公家,不符合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使之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产归还之路步履维艰。

  之后,江西省落实统战对象私房政策办公室给中共庐山区委函(赣统房[82]29号文)只是复述了武汉人行的意见,即:“函述解放初期,甘助予自愿将庐山牯岭河南路658号私房一栋,无代价借给中南区银行使用”。要求庐山管理局“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共同研究妥善解决”。还是要求公对公的解决私房政策落实问题。

  由于庐山管理局自1954年起的产权登记上,对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已记在中南行名下,之后记载在人行武汉分行名下。1960年按党的中央会议指示及国家政策将国家机关的公产归统一管理本身没有侵犯私产的行为,没有违反政策的地方,因此庐山管理局在法律上讲属善意取得财产权的第三人,没有义务对原产权人:甘助予的私人别墅承担归还的责任。现有材料将20多年来没有落实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归结为:“庐山方面没有诚意”,是不妥的。至少说明:在过去20多年的维权没有认真依法、按政策去思考,去申请,教训是深刻的。

  还要指出的是:在申请私房落实过程中,通过武汉市军区政委、武汉市统战部,给江西省委、省领导,更是请朱总理,胡耀邦夫人李钊同志等出面请求落实私房,做的很辛苦。为什么仍然没有结果呢?关键是:落实私房政策必须要有具体的依据,在落实政策时注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又往往依政策规定的程序去确认,而不能仅凭权力机关的文件或领导的指示(文件及领导指示只能加速或更审谨办理)去做。

  如果1954年庐山产权登记,中南区行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明属甘助予私人别墅(那时候也容易证实),记录在案。在同年撤销移交给人行武汉分行时,肯定产权登记也是甘助予私人别墅;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又会有产权登记,假如符合自留房,又会登记为私房。这样,即使 1960年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时纳入国家资产,如今,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通过银行申请落实私房政策,别说二十年估计二年也用不了。

  这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行(后来的武汉分行)无偿的使用带有全新全套家俱的甘助予庐山私人别墅,在1954年,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将私产没有经过甘助予同意私自登记为公产——银行的产业,是一种侵占私产的行为。因此,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房的产权确认及追偿,首先应该对违法侵占产权的行为,依法按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依法确认及归还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私人产权的初步方案及策略。

  甘助予庐山老别墅是依无偿出借给人行武汉分行而被他人占用的。因此,依法要求终止借用关系,是确认及要求归还产权的第一步。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房地产纠纷立案中有:房屋借用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借用纠纷批复》(85民他字第17号)对于1944年建造房无条件借给他人居住,居住人将其中两间出租给第三人后,1980年房主要求归还产权案件的请示,批复是:“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

  此案例及批复与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相同的是:都是解放前建造,都是无条件无期限出借、都在上世纪80年代追讨,此案的原告是向法院起诉而甘助予则是通过借用人向第三人庐山管理局追讨。

  此案判决:确认产权归解放前的产权人的原告,确认无条件、无期限出借随时可以收回。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出借给人行武汉分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借用的民事行为,不属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可以依法直接起诉人行武汉分行,只要求终止借用关系,由法院判决由人行武汉分行归还庐山老别墅给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有了第一步的终止借用关系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依法确认了庐山老别墅实际产权属私人所有。有助人行武汉分行主动去江西申请变更登记,这属人行武汉分行自己纠正违法行为。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协助去办,但是,不是行为主体。这时候,人行武汉分行应按落实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规定(本意见书列的第10种),去申请产权的变更登记,而不能让人行武汉分行要甘助予的继承人承担主要举证义务。

  第三步,如果人行武汉分行没有能力,没有办法变更庐山老别墅归还甘助予继承人,甘助予的继承人应在江西九江(依房产所在地法院),依第一步所得之判决,依据现有房屋档案测绘及实地评估的价格,对人行武汉分行提出给付之诉,要求赔偿相应的房价。

  估计人行武汉分行会邀请甘助予继承人一起去江西对庐山管理局提起确权之诉。我们不应该参与。因为别墅所有权的变更,我们没有责任。更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范围,法院会推出不管。

  毛泽东曾讲过:政策与策略是党的生命。策略之重要是很显现的。

  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如今最关键、最难的是产权确认的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如果有了私权凭据,由人行武汉分行牵头同去庐山管理局可能会解决产权的确认问题。由于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产权在解放后没有留下确权凭证,只有从历史档案、地方志、军管材料及知情人证明、旁证去寻找。如果实在找不到旧房契怎么办?在有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落实政策:《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规定:“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查找的房产,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直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就是说,武汉法院判决确认武汉人行终止借用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由武汉人行及江西相关机关书面具结保证,及由江西直管机关证实,没有旧房产证也可以将产权登记给甘助予。这说明:党的落实私房政策是通情达理的,如果调查工作比较扎实,各方面协助配合,而执法的负责人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及决断能力,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证,可能兑现。

  由于庐山是国际自然人文遗产保护单位,庐山老别墅群是享有国际声望的建筑群。几十年都为国家统一管理。之前,曾有转让21栋老别墅使用权的“闹剧”,结果被行政命令中止而夭折。据庐山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名景区内都必须统一规划、管理。原则是“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因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单独归私人所有永续利用可能性小,依评估价折价补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就有可能进入:查档、交评估,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判决补偿(一般没有判决,银行不会买帐)。

  综上,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私有产权是可以确认的,可以通过法律及相应落实私房政策实现私房的确认和补偿。应树立信心,依法认真、努力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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