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三代同时死亡财产怎样分配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6 15:57) 点击:361 |
案例: 甲是离休干部,l993年8月带儿子乙、孙子而一同到北京旅游,不幸飞机失事,全部死亡。据查三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无法确定,甲所遗留的遗产有稿酬2万元,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其他存款4万元;乙所留的财产价值约 4万元;孙子丙有个人财产2千元。各继承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要求分割遗产的有关人员分别是甲的女儿了、乙的配偶乙氏及甲的三个哥哥。据查甲的妻子早亡,甲有儿子乙和女儿了以及三个哥哥;乙有配偶乙氏和儿子丙。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找法网律师分析: 该案由于没有遗嘱,所涉遗产全部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由于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所有遗产的确定,以及继承人的确定都以死亡为起点,因此该案首先就要确定这几个死者死亡的先后时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甲最先死亡,其次是乙,最后死亡的是丙,根据死亡的先后时间我们可以确定他们各自的遗产的继承人。 ①甲的遗产分割情况:甲的遗产可以简单地以金钱总额来计算共有16万元,由于甲最先死亡,其继承人就应是第一顺序的乙、女儿两个继承人。乙和丁应平分甲的遗产,每人可得8万元。由于乙已死亡,因此乙所得的8万元遗产应转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②乙遗产分割情况:乙财产总额是4万元,由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为乙氏所有,所以乙的遗产只能是夫妻财产总额的一半2万元,由于乙的死亡时间在后,因此乙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乙氏和儿子两。乙氏和丙应分得财产各1万元,另外乙从甲处分得的8万元也应由乙氏和丙各得4万元。那么乙氏可得的财产共计是5万元,两所得的5万元财产由于其死亡也应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丙的遗产分割情况:丙的财产总额是2000元,加上从父亲处得到的财产共计52万元,全部由两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母亲乙氏继承。 这样继承人乙氏得的财产共计是10三万元,丁所得的财产共计是8万元。而甲的三个哥哥是甲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人不得参加,因此甲的三个哥哥不能分得遗产,其权利不能得到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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