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西安卖房“认筹”现象发的一封公开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4 16:17) 点击:429 |
为西安卖房“认筹”现象发的一封公开信 律师:蒋学熙 2014年9月1日开始,西安取消了城市房产限购的政策(不限户口,只要有身份证就能不限套数的买房了。实际上在西安限购很紧张的前两年,外地户口只要给中介3000-4000元,也能在西安买到房,这是当时的潜规则)。这几天,西安有些楼盘的开发商想借放开卖房的契机,捷足先登,为了揽住潜在客户,也有想及早回笼点周转资金,不惜巨额广告费,在人流最密集的地方打出了巨幅或联排广告,要求买房人“认筹”商品房。 什么是“认筹”?“认筹”是从香港移过来的卖房的预售手段。在深圳俗称“拿号”。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对房价飞涨不起作用的年代,在开发商勾结炒房的资本者在三天一小变五日一大涨的时候,只要楼盘放号,就会有人连夜排队。拿号后,随着房价涨,有号的人还炒号,我知道有的交一万的VIP号,可以炒到十万。因此,“认筹”及炒房是孪生兄弟,曾经风靡一时,也深受当时某些炒房人的热捧。 我国早在2004年修改的《中国的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所有的“认筹”的收费,无论是买房“承诺金”也好,是以1倍在将来买房顶2倍或N倍也好,都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私自的预售行为,因此,今天,凡是商品房“认筹”收费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中国的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今在西安所有的“认筹”商品房广告,也都是没有载明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因此,这类广告也是违法的。 我国《中国的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对今天还在搞“认筹”的开发商,西安住建局是可以依法给与处罚的。对给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商,国家《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规定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要处罚3倍以下罚款。 我只是在办案中路过顺便了解的几则“认筹”商品房的广告,简述如下:1,9月1日,“金叶.缇香山三期”在西安一号地铁站厅顶上连排及墙面做了“认筹”广告;2,9月2日,“曲江.千林郡”在大雁塔的南广场作巨幅的“认筹”电子屏广告;3“铂琅峯里的花园小户”9月4日在《华商报》做了整版的“认筹”广告。 我希望当前西安准备买房的业主,不要去“认筹”期房(有的承诺到2016年才交房),而是买现楼或有预售许可证的楼房。我希望广告商不给“认筹”刊登广告(如果罚三倍是犯不着的)。我求求西安住建局,对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作“认筹”广告的开发商,坚决依法给与处罚。不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又不作为、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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