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学熙律师代书:求援申请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07 15:52) 点击:549 |
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 宋哲特派员: 我是张嘉莉,女,1990年出生,原系在深圳的弃婴,是香港居民张儒香,男,现年63岁(居民证号:D606667),和香港居民梁瑞英,女,现年54岁(居民证号:P957861)夫妇在1990年,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由于母亲不孕不育)。在2000年,我十岁时,获得香港“居权证”,2001年获香港居民儿童身份证【R046951(2)】。 据香港称,2003年,广东省公安厅依我是养女身份,向香港通报取消了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以此,香港入境事务处在2006年7月宣布先前发给我的香港居民证无效,我父亲上诉后又被人事登记审裁处驳回。理由是我父亲“虚假”表示我是他亲生女儿。承蒙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为我的个案又到立法会申诉,和五位立法会议员会晤,议员又经和保安局及入境处举行个案会晤后,立法会秘书处仍归责是内地先取消我的赴港通行证,在香港申请居留权就无效为由,委婉要我服从取消我的居留权裁定。 我无奈自愿回到已经举目无亲的深圳(这还属香港入境事 务处“遣返”);深圳入境边防检查站又以“未持出入境证件入境”作出行政处罚,对我罚款1500元人民币才让我回到内地。 我回到父母收养我时的居委、当地街道办、派出所及公安分局,了解我的情况后,依最快的速度,给我报了个人的户口,颁发了新的身份证,又随即给我办了港澳往来证,目的是希望我依合法身份及早回到20多年相依为命的父母身边(那怕7天来回一次)。只要我能过去就行了。 2012年11月9日,我持合法证件前往香港时,被香港入境处约谈,依“怀疑入境目的”为由,拒绝我入境(开了“拒予入境通知书”)。并告知“至少一年半载之后才考虑对你的放行”。 我只能委托深圳律师为我到香港委托香港律师到入境处了解,到底要什么时候才让我到香港见我的父母?香港律师认为,如今只能是请香港“特首”拥有的“酌情权”特批我入境或给我居港权,要我付30000元港币,他会给特首发函,还说发了说情函,可能性也不大。 为了生存,我在深圳找到了一份工作,我在2013年1月27日下午,再次到福田口岸香港入处境,想说明我可以自食其力,不是到香港“啃老”,结果还是被香港入境处约谈, 这次仍有谈话笔录,警员称我“犯了法”,“有犯罪记录”,“有前科”,仍不考虑让我入境香港看父母。 我思前想后:我在刚出生时被亲生父母抛弃,被收养,有罪吗?我在10岁的时候在香港被颁发了儿童身份证是我违法吗?那凭什么说我一岁被收养,十岁有香港儿童身份证就是我违法,我犯罪,我有前科呢?我会咿呀说话就叫收养我的父母是爸爸妈妈,我在香港念书到中五,老师从来没有教我被合法收养的孩子不能叫爸爸妈妈。那么,我在香港怎么就违法、犯罪、有前科了呢? 我们国家是“一国两制”,在香港,只有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有以国家身份沟通两制的出入境事务的职权,因此,我只有恳求您帮忙,请求香港入境处批准我能用中国合法赴港的证件,早日允许我入港和我的香港父母见面,谢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律师蒋学熙 附件: 1、 申请人原香港居民证、现中国身份证、港澳通行证 2、 父母收养申请人的材料 3、 父亲、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 香港入境处宣布申请人居留权及身份证无效及上诉驳回的裁定 5、 香港政府总部给冯彩玉议员的函及立法会秘书处的答复 6、 香港遣送离境令及深圳公安处罚决定书 7、 香港入境处两份《拒予入境通知书》 (以上都系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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