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香港律师办案记 蒋 学 熙 深圳F先生在9月30日全家到香港旅游,在傍晚,与导游发生纠葛,导游报警,香港警务处尖沙咀分区行动支援小队的警长Z某让F先生到警署做了笔录,只是通知他被控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依“普通袭击”要他在10月1日上午9点,在东区裁判法院第一庭出庭。在警署交了1000元港币的保释金后,晚近8点,据F先生讲,警官很礼貌的送他出警署。私下讲,如果讲清楚可能就罚几百元港币。 F先生带两个孩子及妻子,和旅游团队失散,节假日在香港很难找到酒店,就在当夜回到了深圳。第二天,也没有赶到香港法庭。 过后,他认识到这件事总要处理,就咨询我,我告诉他,你不及时到法庭处理,事后想再去法庭很可能你到香港就会被海关扣留。我问他为什么不去呢?他讲,他的港澳往来证是户口所在地的湖北签注,2012年只有两次,已经去过注销了,不可能再给我签注了。要的话也是2013年重新签注后才能去。我告诉他,如今你只能委托我代你到香港委托香港律师到法庭领取缺席裁判书及认罚了。他给我授权后并交给我身份证复印件、当时警署 给他的笔录及具保书(兼通知出庭)和过期的港澳往来证。 11月5日,我到香港中环《刘大潜律师行》,等了约20多分钟,在会议室和他见面,寒暄之后,我直奔主题,他听完后马上讲法庭肯定是已下了判令,而且很可能让警署发了《通缉令》,法庭不会同意F先生2013年再来,他答应接受我的转委托,要求我们律师所出份公函给他的律师所,并要附F先生给他律师所的委托书。他接受委托后会给法院写一份信,强调F先生不能来的原因,希望再开庭,估计会再次开庭,检控方应该是警署,他出庭的思路只能是接受处罚,只是希望从轻判处,在出庭前会申请取消对F先生的《通缉令》(因为有律师行出庭担保了)。 我先谢谢他介绍过港人在深圳犯案,要我处理的事(我和他主要业务关系是请她给港人做公证,他是司法部认可的第161号香港公证律师),请他开一口价,他说了后,我马上同意。他送我出律师所时告诉我,这件事当时香港纸媒体及电视多报道了。 刘律师是1975年学校毕业后就到律师行工作,1986年自己开律师行,已经从业30多年了,一直在香港中环执业,加入他的律师行的多数是香港年纪比较大的老律师。由于他了解我在大陆也从业30多年,空闲在一起(比如他叫手下办理手续及打印要修订的文本的时候),我们多有说不完的话。 我出来打电话给郭博士,他也在中环办公,我们相约在咖啡厅见面,他原在香港西区裁判法院工作,后来到香港高等法院里的 上诉法院当书记官,由于工作压力太大,他自己辞职出来了。他听我讲了案情说他也在媒体上看到了,他讲法院当天开庭的判令会是没收1000元保释金,也会开《通缉令》,如果F先生再到香港海关马上拘捕,而且不能保释(因为前面保释后,违约了,法律不会再给机会了),如果F先生不请刘律师出面在今年申请,到明年就没有机会了。那时候不是F先生和导游的纠葛,而是抗拒香港法律,藐视法庭,他讲,按他的经验是法院在他拒捕后可以判他5个月的刑期。 我回来将上述情况给F先生汇报后,他感谢我的努力及同意一切请刘律师全权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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