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鉴定听证会上的发言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7-21 10:04) 点击:940 |
在鉴定听证会上的发言稿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我是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学熙,接受查瑞芹(以下称:原告)委托全权代理诉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以下称:被告)0901侵权责任纠纷案,今天参加贵中心召开的司法鉴定会,现就案件原告查瑞芹在鉴定会上的发言,发表一些代理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 一,查瑞芹在和面机工作中,想检出杂物,不慎被机片划伤手背,立即去被告处治疗。当天下午被告就为原告做手术治疗。第一次手术后,伤口感染,接着做第二次,又做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之后,在6个月肌肉恢复后又做第六次手术:移植部分肌腱。如今伤口虽然愈合,但是手功能严重障碍。这多是被告在手术期间,没有完成踢除创伤感染、修正不规则的胫、键,再进行彻底消毒,缝合,导致手术后还发生伤口感染,导致一而再,再而三至六次的不断的手术治疗。是被告手术清创中的过失导致的后果,应承担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新入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中称:“急诊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开放性损伤清创探查修复术,术后可能出现感染、局部皮肤坏死、二次手术可能等并发症”,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遁词。如果“清创”(后还会感染,是清创吗?),被告在第一次手术病历中称:“清除创面污染、失活力组织,用双氧水、盐水反复充洗创面”,又在缝合伤口,“无菌敷料包扎,并进行石膏固定保护”,以此,再出现伤口的感染,是被告的过失造成的。 三,原告从第一天受伤就住院,一直到第五次手术,每天24小时在被告的治疗查房验伤之中,竟然没有一次是达到“清除创面污染、失活力组织,用双氧水、盐水反复充洗创面”的,至少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四,由原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现是中央纪察委委员)主持的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手术科室医疗事故的认定中归结的第(17)项为:手术后发生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属医疗过失行为。本案被告手术后出现的:感染、功能障碍,应属医疗过失。 查瑞芹的代理律师:蒋学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由于我外出办案,请第二代理人武泰律师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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