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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管理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4-13 15:21)    点击:935

一件管理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林芝琴(身份证号:B544340(2))

  地址:香港九龙蓝田兴田邨美田楼2824室

  电话:(香港)00852-90894982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水雄 镇长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溪和路276号

电话:(0754)82281175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不作为

 

诉讼请求

一,责成被告依法给原告的产权出具土地使用证明;

二,由于原告不作为导致诉讼,判决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丈夫吴新春,是胪岗镇人,年轻时到香港打工,年老回到家乡从被告的乡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到一栋楼房,2017年原告老伴去世,经过原告申请,法院调解产权归原告所有【(2018)粤0514民初687号】。原告到潮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登记中心)申领土地使用证,告知要到被告处开出这栋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被告称原乡镇企业已经解散,不便开出证明。原告回到登记中心,为核实胪岗镇建筑工程公司的主体,登记中心在内部网上查到确实有这家公司,而且了解该公司还获准唯一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告回被告处告知,事后,被告又回复,那块土地使用证是在另处由胪岗镇建筑工程公司开发的产权,不是原告的产权土地证。还是认为不能给原告开出土地使用证明。

  原胪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是国家改革开发初期政府所属乡镇集体企业,属国有性质。依国家企业出卖的房产,应有政府承担合法的所有权的手续,如果当时欠缺,也应该由现在政府承担查漏补缺的责任。如今被告一再推卸,是在土地行政管理上的不作为,恳请法庭责令被告限期给原告出具土地使用证明。

由于被告的没有履行职责,导致诉讼,请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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