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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尸检报告》在内地是否有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4-13 15:19)    点击:837

香港的《尸检报告》在内地是否有效?

从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的一起医疗事故说起

律师蒋学熙

香港居民戚立煌,在香港做了全胃+脾切除手术出院,经人介绍到广州祈福医院做康复性治疗。2003年8月14日入院主诉是长期便秘。医院经各项化验及B超、EKG等检查后,出具《结肠镜检查知情同意书》,经家属签字后,8月15日实施直肠入镜充气扩充检查,由于在患者不断大声喊痛的情况下,35分钟后终止检查。回病房后,又一直不断喊痛,到当夜做破腹探查,发现腹腔大量污秽渗液,之后病情不断加重,送重症监护室(ICU),8月17日17时多,患者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经申请,将死者尸体运回香港,又经香港警方协助,由香港死因裁判法庭调查死因。裁判官令将尸体送香港九龙公众殓房,并命令香港九龙区法医科剖验尸体。法医剖验后,做出PMK03-1818《验尸报告》,认为死因为降结肠穿孔,具体指出有四处不等撕裂伤口。死者家属以此起诉祈福医院治疗不当,造成医疗事故。祈福医院答辩认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申请医疗鉴定。法院委托“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会做出广州医鉴[2004]12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鉴定,该委员会做出:广东医鉴 [2005]05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庭审中,祈福医院首先否定香港的《验尸报告》,认为是违犯内地资格认证及尸检时间,因此是违法、非法的;法庭应祈福医院的申请,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案做重新鉴定,医学会的答复是认为此案不属该会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法院应祈福医院的申请,又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发出委托调查函,香港卫生署又依剖验事实详细说明死者肠穿孔不是“细微、砂粒状”,而是和4个撕裂伤口直接相关。法院裁定:“经调查核实,该报告由香港正规的鉴定机构及有香港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具备检验条件下所做出的,在检验时,尸体内部器官仅有轻微至中度分解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因此,该报告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可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据材料使用。”而对祈福医院的辩解“不予采纳”。

庭审中,祈福医院又认为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采信广东省医疗事故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此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充分利用《尸检报告》及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认定和香港卫生署的答复,写出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最后结论是:“祈福医院对戚立煌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违反护理规范、常规及延误诊断的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穂中法民一终字第3949号民事判决书】。随后,庭审按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依法判决祈福医院给死者家属赔偿19万多元结案。

其中有个很重要的插曲是,当祈福医院辩解时特别指出国家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尸检机构必须由国家认证,并由国家颁发证书才有效,香港的尸检单位,国家没有颁发证书,医生也没有中国的资格证书,因此是违法的。我为此特别到北京卫生部走访,卫生部也为此特别下红头文件给广东省卫生厅,认定香港的尸检机构和法医鉴定,可以作为合法的有效文件。卫生厅将此批复在省鉴定会前给每一个专家做了传阅。

我的理解是国家实行“一国两制”,国家就应认可香港的尸检制度和法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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