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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录荣死亡医疗鉴定的代理意见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4-13 15:18)    点击:821

关于对曹录荣死亡医疗鉴定的代理意见

陕西正义医疗鉴定委员会:

  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死者曹录荣的老伴张启秀、女儿曹晓敏、儿子曹晓强的委托,指派我代理起诉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立案后,对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的过失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今天出席对曹录荣死亡的医疗鉴定会。

  按卫生部的规定,患方代表曹晓敏在2019年02月21日向专家鉴定小组提交了:《曹录荣与宝鸡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患方诊疗陈述》,患方表示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一),这份陈述也是今天按鉴定程序是患方的陈述的意见和理由,不再做补充了。

  按患方的全权委托,本律师发表三点代理意见,供专家研讨参考。

一,患方的《曹录荣与宝鸡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患方诊疗陈述》(下简称:《陈述》)诚实客观的记载了医疗机构在2017年5月1日到5月18日,患者曹录荣住进医院到死亡的诊疗全过程。患方的这个亲历过程和院方提供的全部病历档案,是比较吻合的,为鉴定诊疗过程提供了切实的依据;

二,患方在《陈述》中提出院方IDA-FLAG的化疗方案,并按方案进行大剂量的化疗。院方提出这个方案的副作用大,其中之一是,随着大剂量化疗,抑制出血的血小板含量急剧降低,在化疗抑制期内,为防止并发症,要同时补充血小板的输入。众所周知,人的血液中血小板正常值为125到350X109/L之间(参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以下只报数值)。患者曹录荣的入院前的血小板值是108,已经在正常值以下了。院方按方案做大剂量化疗后,5月12日血常规检测血小板竟然降低到只有9,到5月15日血常规检测更是降到只有1,这时候,医学上认定是有自发性大出血的极为危险的时刻,这时候院方仍无动于衷。直到5月18日,患者脑腔突然大出血,无从抑制去世;

三,在急性白血病化疗中,配合相应的血小板输液,是正常的规范。院方明知在白血病大剂量化疗中按正常规范,要输入相应的血小板,专业的医务人员应该预见或已经预见其不输入相应的血小板,会引起自发性大出血,可是在对患者曹录荣的化疗过程中,始终视若罔闻,没有为输入血小板做任何治疗行为。这是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医疗过失行为。

因此,院方在对白血病的大剂量化疗中,没有按照规范,正常为患者输入相应血小板,导致患者脑部大出血死亡,院方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过失行为构成对患者死亡的医疗责任事故。

                        代理律师:蒋学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61011981109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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