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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厚与黄艳萍履行 (离婚)《协议书》的调查报告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4-13 15:10)    点击:882

陈宗厚与黄艳萍履行

(离婚)《协议书》的调查报告

2019年01月10日

陈宗厚先生(香港人士,香港用英文名:(略)。1957年09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略)通过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蒋学熙律师,要求对陈宗厚与黄艳萍(广东汕头人,香港用英文名:(略)又名(略),1972年出生,中国身份证号:(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做份核查报告。

陈宗厚与黄艳萍双方于2001年在香港登记结婚,2008年黄艳萍自拟(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到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9年2月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对双方离婚诉讼的绝对判令,两人的婚姻关系最终解除。

事实证明:由于黄艳萍在法院的离婚判令生效前后违反了她拟定的(离婚)《议书书》中的自己应尽责任与义务,严重侵害了陈宗厚的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这就说明有必要将双方在香港离婚时这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依据的《协议书》的履行做份核查报告。

现依据邱伟与黄艳萍婚姻关系的事实及生效法律文书报告如下:

一,陈宗厚与黄艳萍结婚的事实依据:

,《结婚证书》(香港-新蒲岗婚姻登记处,登记编号:略);

 

二,陈宗厚与黄艳萍离婚判决的事实根据:

,(离婚)《协议书》(由黄艳萍起草,2008年3月3日双方签字);

,陈宗厚签收《送达认收书》中法院要求对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多项做明确表态,陈宗厚都没有提出抗辩(见第8、第9项),就是认同《协议书》的约定;

,香港区域法院给陈宗厚的《法律程序通知书》(2008年度第(略)宗,2008年7月24日,称“呈请人黄艳萍递交离婚呈请书[及呈请人所提出关于子女的建议副本]”),证明是黄艳萍提出离婚及将(离婚)《协议书》一并递交给法院;

,香港区域法院对陈宗厚与黄艳萍的《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离婚诉讼案编号:FCMC略);

 

三,(离婚《协议书》的银行财产分割履行核查的汇报

(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黄艳萍愿意放弃男方陈宗厚名下所有物业、财产(除了中信嘉华银行户口财产)”。实际履行情况是:在中信嘉华银行的户口上有1500万价值股票及定期存款,2010年5月14日转到黄艳萍自己的渣打银行私人账户上;

,(离婚)《协议书》中黄艳萍起誓称“黄艳萍...亦放弃陈宗厚所有财务(以后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后悔)”。可是,在2008年3月3日签字后,黄艳萍公然违约,利用掌握的陈宗厚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有份100万元港币定期存款,被黄艳萍占为己有;

⑧,2005年4月,陈宗厚依自己资金,给黄艳萍、黄仁香(黄艳萍父亲)、陈建锋、陈建颖及陈宗厚本人共五人各买200万元港币的保险,5年期,到期每份50万港币的利息。2010年,黄艳萍将陈宗厚的保险金和利息除外,私自取走4人 本金和利息共计1000万港元;

,在香港法院绝对判令的离婚生效后,2009年3月4日又强行从陈宗厚中国银行的账户上,给黄艳萍的渣打银行私人账户上又转款400万元港币;

经核查:黄艳萍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只要香港中信嘉华银行黄艳萍的款项(这笔价值1500万元的资金,全是从陈宗厚常年经营所得的款项账号中划拨的),黄艳萍在离婚协议中声称放弃陈宗厚名下所有财务,实际违反承诺,从陈宗厚的银行账户上分两次划走500万元港币到黄艳萍的渣打银行的私人账户上(陈宗厚中国银行账户是公司账户,是公司经营的流动资金账户,只是因为企业是陈宗厚个人独资,陈宗厚可以支配),黄艳萍明知道中国银行的存款性质,还是违反承诺强行划走了已经由法院确认的陈宗厚名下财产,是侵占陈宗厚的公司和个人合法财产的违约行为。2005年由陈宗厚用自己的资金1250万元购买的五人五年期保险,到期可以由陈宗厚支配。2010年保险到期后,黄艳萍擅自领取其中四人的本金及利息1000万元,是违反离婚协议再次划走陈宗厚资金的违约行为。总计,黄艳萍在离婚后违约侵占陈宗厚资金是1500万元,如果加上在黄艳萍个人名下的香港中信嘉华银行账户上原本是陈宗厚划款1500万元,黄艳萍离婚前后从陈宗厚的公司和个人资产中依合法或违法手段获取总计3000万元港币的资产;

,(离婚)《协议书》中黄艳萍又承诺“将国内有限公司转给男方陈宗厚”,黄艳萍在内地只有附设在陈宗厚企业院内的一个注册100万的“惠州市福升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注册资本金也是陈宗厚出的,由黄艳萍名义投资。从2009年判决离婚生效到2014年,黄艳萍始终没有履行诺言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转给陈宗厚。陈宗厚在惠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艳萍履约。这时候,黄艳萍依股权转让为由(实际上这是一家不动产为主的实体性经营公司),依自己已经在广州居住,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移送广州审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案件转广州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又超过审限期的漫长的审理依香港离婚的《协议书》中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股权)在广东审理,更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有:广东省人民法院不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批示,基层法官几次要求陈宗厚在广东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才可以考虑对100万元财产的合并审理。由于陈宗厚是香港人士,坚决申明要遵守香港法律的判决,不同意再次在广东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广东两级法院就驳回了陈宗厚的合法合理的起诉。为了在香港离婚判决在内地广东省的有效及(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陈宗厚只能在广州重新提起要求内地广东法院确认香港离婚判决的有效的诉讼。又经过曲折的艰辛努力,终于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判决陈宗厚与黄艳萍的香港离婚判决确认有效(2012);

2013年6月,由于案件已经移送到广州,原来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冻结黄艳萍公司账号及保全公司的资产的期限已过,陈宗厚申请惠阳人民法院续期保全财产及冻结账号,惠阳区人民法院说案件已经移送,不予受理。在广州申请,人民法院说已驳回起诉,因此,不予受理。这时候,黄艳萍利用手上掌握的印章,就私自回到惠阳区从“惠州市福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公司账户上取走了434976.48元,结果公司账面上只剩268.51元。

  总计,黄艳萍将陈宗厚为黄艳萍设立的中信嘉华银行的款项取走后,通过不同的手段又从陈宗厚个人或公司账上陆续取款,离婚前后共计获得陈宗厚的资金是:三千另四十三万四千九百七十六元( 30434976.48元);

 

四,黄艳萍在与陈宗厚结婚及生育抚养第一个女儿陈建锋时的欺诈性行为。

,陈宗厚和黄艳萍,因为祖籍同为汕头,又能牵攀上点没有血源的亲戚关係(前辈对黄艳萍的领养关系)。1995年黄艳萍从汕头去惠阳陈宗厚厂里打工,才确定恋爱同居关系。1998黄艳萍提出为陈宗厚怀孕了,陈宗厚深信不疑,按照汕头的婚礼习俗在汕头村里操办了摆席婚礼。同年9月13号女儿陈建锋出生,随后陈宗厚想带着黄艳萍回香港完成婚姻注册,黄艳萍却屡次推脱不愿意去香港注册,一直到2000年黄艳萍为陈宗厚生下第二胎儿子邱子弘,黄艳萍才答应同去香港新蒲岗正式完成结婚注册。

到了两个子女上学时期,黄艳萍带两个孩子回汕头读书,陈宗厚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教育,决定让孩子回香港读书,由于香港法律规定,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必须通过DNA的鉴定才能迁户回香港,香港方面要求内地子女到广东省公安厅做DNA鉴定后,将鉴定结果递交给香港入境处处理;

2004年5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为陈宗厚和子女做基因测试,到2004年11月10日,广东省公安厅通知要陈宗厚考和女儿陈建锋重做DNA测试。到2005年5月17日香港入境处约见陈宗厚,谨慎通知,陈建锋不是陈宗厚的亲生女儿。5月25日,陈宗厚到香港入境处查看报告。为维护孩子的隐私权,香港入境处屏蔽了陈建锋亲生父亲的所有基因码交给陈宗厚一份报告。确认陈建锋不是陈宗厚的亲生女儿。

事实说明,黄艳萍是在陈建锋出生10个月前(即1997年11月左右)已经和第三人同居后怀孕,这时,黄艳萍又依和陈宗厚同居后怀孕名义逼迫和陈宗厚结婚。黄艳萍为什么要选择比黄艳萍大十五岁的陈宗厚结婚而不选择真让她怀孕的另一个人年轻人结婚呢?只能说明因为陈宗厚比另外一个同居者有钱;

事实说明,黄艳萍和陈宗厚之间同居,不是真正“爱”上他,而是三心二意。怀孕后,不是追求孩子的真正父亲,而是以此做手段去骗取陈宗厚不得不同意和黄艳萍结婚的目的。由此可见,黄艳萍打着怀上陈宗厚的孩子的名义,要和陈宗厚结婚是带有欺诈的动机;

2004年5月为女儿陈建锋做第一次DNA测试后,到11月,又让重做基因测试。黄艳萍预感再也隐瞒不过去,就在2005年5月1日突然要用陈宗厚的钱,提议给黄艳萍、黄艳萍父亲、陈建锋、陈建颖及陈宗厚5人,每人买投资保险200万元,五年后每人约有50万元利息,这个投资是有预谋的敛取陈宗厚资产的行为。过不了几天,即到5月17号,香港入境处正式告诉陈宗厚,陈建锋不是他的婚生子女。

从陈建锋1998年出生到2005年,7年多的时间里,陈宗厚对陈建锋的抚养,在中国的法律上称是“欺诈性抚养”,应由黄艳萍承担给陈宗厚补偿的法律责任。2005年5月1日,陈宗厚给非婚生子女邱子瑜名下投的200万元保险金,如果陈宗厚不再向黄艳萍追讨,也是给陈建锋的没有法律义务的额外的抚养费了(在法律上讲,陈宗厚可以向黄艳萍讨回给陈建锋的200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

 

五,关于陈宗厚对婚生儿子陈建颖的抚养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写道:“男方愿意自动放弃儿子陈建颖的抚养权(以后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后悔)”,由于这份协议书不是内地法院认可的文件,不能依内地法律解读。反而,内地的司法机关是尊重香港法院认出具的文件。从2000年2月,陈建颖出生以来,陈宗厚始终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2005年5月也为6岁的陈建颖购买了200万元保险金及有50万利息。从2005年5月起,如果给陈建颖的保险金每年依十万元花费,算全额抚养费,每月开销8333元,相当于一线城市硕士毕业生的生活水平。可以为陈建颖抚养到31岁。而法律规定内地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法院一般判到十八周岁。因此,实际陈宗厚没有放弃对自己亲生儿子陈建颖的抚养权,相反,已经预支了儿子陈建颖到31岁的全部抚养费。

 

综上所述,由于女方黄艳萍在结婚及婚后有主观上故意欺骗、欺诈男方的不道德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香港法院判决离婚。在按法院认可的离婚协议的履行上,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女方黄艳萍违反自己承诺,用尽心计分割属陈宗厚的个人财产,用欺诈性手段骗取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陈宗厚则同意按协议离婚,在履行自己签字香港法院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学熙

 

二〇一九年〇一月十日

附注:以上报告内的当事人姓名多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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